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我市3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打响扫黑除恶“山东战役”济南战场第一枪

发布日期:2018-09-13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9月12日,市中区法院、天桥区法院、历城区法院公开集中宣判3起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济南市集中兵力、尽锐出战,打响扫黑除恶“山东战役”济南战场第一枪。
  市中区法院对王某等4人涉恶势力寻衅滋事案进行一审宣判
  市中区法院对一起涉恶势力寻衅滋事案件进行了宣判,王某、徐某程、隋某钦、辛某等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在市中区海鲜大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期间,为达到在市场上欺行霸市的目的,纠集多人交叉结伙形成恶势力组织,多次针对市场竞争对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被告人徐某程、隋某钦、辛某积极参与王某纠集的部分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为达到欺行霸市的目的,纠集被告人徐某程、隋某钦、辛某等人随意殴打竞争商户王某甲、王某乙,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成立。此外,王某在海鲜市场多次纠集人员,针对竞争商户实施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徐某程、隋某钦交叉参与部分违法活动,3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应予从严惩处。王某、徐某程、隋某钦、辛某的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王某、徐某程、隋某钦、辛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天桥区法院对庞某波等3人涉恶势力故意毁坏财物案进行一审宣判
  天桥区法院对一起涉恶势力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庞某波、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庞某波接受他人有偿委托后,纠集被告人高某、徐某一同向李某某索要债务。2017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庞某波带领徐某、高某等人来到某小区李某某家中索要债务,索要无果后,到李某某地下车库停车位踩点。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庞某波带领徐某、高某等人先后4次前往该小区,由徐某、高某二人使用自喷漆、石头等对李某某家门口、李某某停放在车位上的轿车以及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该车位的轿车进行恶意喷漆和划损。经鉴定,被损车辆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23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波、徐某、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3名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采取对车辆喷漆、划损的方式索要债务,造成李某某和小区居民韩某某的车辆受损,影响小区居民生活,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综合庞某波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历城区法院对金某正等9人涉恶势力犯非法拘禁等罪行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历城区法院对金某正等9人涉恶势力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金某正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保险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6万元。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到6年不等刑罚,其中3人并处罚金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金某正从事高利贷生意,并安排被告人杜某鹏、郑某堃、李某、刘某元负责高利贷催收。2009年4月,被害人因无力偿还借款外出躲避,金某正伙同杜某鹏、郑某堃、李某、刘某元找到被害人的朋友李某刚,采用殴打、用瓦斯喷剂喷其脸部等手段,迫使李某刚同意带领去找被害人。金某正等人找到被害人在东平县的暂住地,采用翻墙入院、踹开房门等方式,强行将被害人及其妻子、孩子带出返回济南,采取用瓦斯喷剂喷脸部、顶烟盒、喝烟灰水、跪马扎等方式对被害人殴打、侮辱,并将被害人双手砸伤。金某正等人非法拘禁被害人3天后,被害人被民警解救。金某正等人此次行为造成被害人左手中指、右手中指、环指指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3年,金某正伙同孙某根、单某利用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之机,在已经给事故车辆定损的情况下,采取扣留车辆、威胁殴打等手段向受害人赵某强勒索3万元。3人还通过威胁、谩骂、骚扰、挖掘机堵门等手段,强迫马某荣和陈某金解除已经达成的价款为17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以100万元的价格与陈某金签订买卖合同。
  2014年以来,金某正还采取伪造事故现场、谎报交通事故事实的手段自保险公司处骗取保险理赔金。金某正还利用自己担任村委会主任的便利,与担任村联防主任的金某言采取堵门、扣车等方式向村中经营的业户索要钱款。还曾纠集人员对村内企业进行围堵,强行挖断道路推倒围墙,严重影响了该片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
  历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08年起至2015年,被告人金某正先后纠集孙某根、单某、金某言、吕某鸣、杜某鹏、李某、郑某堃、刘某元等8名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保险诈骗、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容留他人吸毒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在槐荫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形成恶势力。综合金某正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姚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