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平阴县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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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平阴县根据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由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管理办法》(平编办发〔2012〕16号),就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单位必须有空余编制,且工作任务较重,本单位工作人员确实不足。经双方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借用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人员调配管理权限,向县机构编制部门、组织或人社部门提报借用人员申请,由机构编制和调配部门审批后,被借用人员方可到借用单位工作。
《办法》规定,严禁逆流借调工作人员,即:禁止非公务员身份人员借调到公务员岗位工作;禁止财政补贴、经费自理事业编制人员借调到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禁止经费自理事业编制人员借调到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一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后,即回原单位工作。借调期间,被借用人原有行政、工资等关系不变,遇借调单位正式选调人员,被借用人员与其他符合选调条件的人员,一同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调。
《办法》要求,对不履行借调手续,擅自借调工作人员的,责令借调单位立即将借调人员退回原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借调单位当年提报的机构编制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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