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长清区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体制机制

发布日期: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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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清区通过整合资源、落实责任等措施,加快推进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建设,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初显成效。一是落实联席会议,建立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责任机制。制定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公安等20家单位作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的协调督导,调整充实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职责任务,明确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在全区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中的牵头作用。为彻底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中力量分散、重复建设等问题,建立联合执法信息通报、联合办案、案件移送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初步形成“分工负责、统一监管”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机制。二是坚持重心下移,实现生态环保监管执法全覆盖。在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基础上,按区域设立区生态环境监察一、二、三中队,为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内设机构,每个中队核定人员编制3名。各乡镇、行政村均设有生态环境监察网格联络员,配合生态环境监察中队工作,基本形成以“监察大队为主、环保联络员为辅”的生态环保监督管理体制,初步构成“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新格局。三是落实属地责任,构筑生态环保监管网格化管理。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执法”的管理模式,区生态环境监察中队根据区域分布,将职责任务及中队人员进一步明确到各乡镇,具体负责区域内环境保护监察及执法工作。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镇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建立乡镇政府与区生态环境监察中队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明确镇政府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保监督执法、处理信访案件、建立群防群治网络等方面的属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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