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26

信息来源: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护市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在2019年6月底前,分调查摸底、全面拆除、深化治理、总结验收4个阶段完成全市建成区(含城乡接合部)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建设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以及各类违法违规户外广告均属违法建设。
二、违法建设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要求限期拆除,不予任何经济补偿,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实施征地拆迁、棚改旧改时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经济补偿,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均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均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对相关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应予制止,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按照"先政府后个人、先党员干部后群众"的原则,深入推进拆违拆临工作。
凡存在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自行拆除。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控股)企业等部门(单位)有违法建设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拆除、清理完毕的,由上级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机关有违法建设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拆除、清理完毕的,由相关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后整改进度迟缓、工作不力、顶风不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违法建设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拆除、清理完毕的,由所在党委(党组)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拒不整改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是中共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其他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拆除、清理完毕的,要跟踪监督并持续曝光,除按规定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置外,将其违法行为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不得享受有关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按规定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等联合惩戒措施,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对阻碍依法执行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等公务,或因违法建设被拆除而无理取闹、缠访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联动共管长效机制。各县区(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为本辖区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其城管(城管执法)、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拆除违法建设执法机制,镇(街道)应建立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机制。要建立违法建设处置联动机制,对认定的违法建设,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锁定信息、禁止交易,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城管(城管执法)部门要及时跟进拆除;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供电、供水等服务,不得为已确认的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审批注册手续,不得利用政府资金租赁违法建设及相关项目;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拆违拆临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即拆即运,及时清理。拆除后的空地要优先保障绿地、道路、停车场、市民休闲健身场所等公益性和民生项目建设,做到还空间于民,还绿地于民。
七、人大、政协等机关可依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八、重点建设工程、涉及国家安全的人防和国防工程依据相关政策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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