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9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21-08-07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助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创建,济南制定出台了《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8月6日上午,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召开,对《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介绍和解读。据悉,《条例》主要包括总则、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诊疗与经营、收容与留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条。
  对违法养犬行为,可通过“12345”热线进行举报
  《条例》明确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区域范围。规定重点管理区为市、区县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同时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布。
  《条例》强化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方式予以明确,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条例》对饲养犬只的数量、品种和场所,犬只免疫、登记以及收费等作出规定。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规定养犬人应当在其独户居住住所或者单位场所内饲养犬只,禁止在机关和医疗卫生、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区域养犬;规定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取得未免疫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定期进行免疫;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均实行犬只登记,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初始登记。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年度登记;明确实行重点管理区登记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规定申请养犬登记时应当携带犬只或提供犬只照片,提交相关材料。调整规范公安机关的办理流程,同时本着便民原则,规定公安机关在居委会、村委会设立便民服务点,为办理养犬登记提供方便。
  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烈士陵园、公园等公共场所
  《条例》对养犬人应当遵守的文明养犬行为规范作出规定。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博物馆、青少年宫、烈士陵园、公园等公共场所。同时,对禁入场所之外的公共空间管理单位,规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允许进入的可以设置犬只活动区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据养犬公约划定犬只活动区域。
  盲人饲养导盲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条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对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多于规定数量的犬只或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未办理养犬初始登记或者年度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违反养犬行为规范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关于养犬登记收费问题,《条例》规定实行重点管理区登记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目前,市公安局正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积极沟通协调,结合济南实际,研究调整重点管理区犬只初始登记和年度登记服务费的收取标准。
  为确保犬粪及时清理,城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加强执法,对于未及时清理犬粪的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对违法行为人给予曝光,确保文明养犬成为社会行为习惯和文明风尚,共同维护“日清日新、洁净有序”的城市环境。
编辑: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