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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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郝鑫城)2月23日,40岁的烟台女子刘某来到济南市英雄山路某公司找到杨某,称其公司需要周转资金,打算借款50万元。杨某要求刘某抵押财物。刘某便向杨某提供一张购房合同和70万元交款收据为保证,将历下区如意街附近的一处房屋抵押给杨某。为了使杨某放心,刘某又将自己的轿车一起抵押给杨某。杨某同意借款,并与刘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扣除利息后向刘某支付48.3万元,还款期限为3个月。5月23日,刘某没有还钱,并将自己的轿车开走一去不回。杨某持刘某用来抵押的购房交款收据找到某房地产公司,但被公司认定为假收据。意识到被骗后,杨某到市中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报案。10月25日,民警赴烟台将嫌疑人刘某抓获并押回济南。经审讯,刘某对诈骗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