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9日 星期四

民间借贷“借条”官司逐年增多

如何打借条最保险 听法官怎么说

发布日期:201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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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20多起民间借贷借条纠纷,数量较往年有所增加,并且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告诉记者,一些朋友间因为借条没打清楚,最终反目成仇。法官提醒群众,借条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逐年攀升,在打借条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细节,可以为日后省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打完借条 亲友翻脸
今2012年9月,两起曲折的借条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审理终结。
第一起是叔叔杨某告侄子王某。王某从2007年11月开始多次向叔叔借款。后经催要,王某几经偿还,仍欠叔叔46万元,2009年9月,叔叔让王某立字为据,约定2010年3月还清欠款。可王某又偿还了10万元后就没了下文。在这张借条上,还有两个借款人李某、尹某也签了名。其间,王某因日常琐事惹恼了杨某,杨某一气之下非要王某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尹某借机称:“既然你非要让他还,那我就不还了。”并经杨某同意在借条中自己的名字前加上“证明人”三个字。王某则坚持:“借条上有三个人的名字,我们仨约好我还10万元,其余的他俩还。”
第二起是郭某买房,向于某借款,由蔡某、张某二人担保。在打借条之前,郭某向蔡某、张某说明“因购房需要2万元,请你们共同进行担保。”二人同意后,郭某拿来一张空白纸,蔡某、张某觉得平时都是好哥们,便紧挨着郭某的名字匆匆签了名,并注明是担保人,担保期限至还款人还清止。但等到于某拿着借条找二人还钱时,二人傻了眼:纸上的借款金额竟然是14万元!由于郭某无力还款,于某要求蔡张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蔡某、张某却怀疑郭某和于某串通诈他们的钱。
还款过程易遇“三变”
“由于借条是审理民间借贷官司中的王牌物证,在实际情况与借条表述有距离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主张的隐情没有对抗借条表面信息的证据,会吃哑巴亏,丧失法律的救济。”主审法官介绍。经过了时间、情事变迁,原先的事实会显得越来越模糊。法官称,借条易遭遇三变:一是人变,还款过程中发生债权债务转让、自然人或法人的死亡、消灭;二是款变,部分款项归还或还旧债贷新款;三是字条变,单方修改借条内容,愈发使事实扑朔迷离。
法官分析,在杨某诉侄子王某一案中,尹某事后修改了借条,在自己名前加“证明人”字样,试图将三人共同债务变为王某一人的债务。根据我国《担保法》,债权人有权免除部分共同债务人的债务,但前提是不能因此加重未被免除者的义务,除非对方愿意。一经免除,这部分债务也应从总债务中免除。所以本案中,享有债务免除权的人是杨某,并且他应以书面的形式明确提出,其他人单方做出或未明确做出的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认为杨某的借条仍属三人共同债务,杨某可以向任意一人主张全部债务,具体每个人偿还多少,可以按共同债务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但这个内部约定并没有经过杨某同意,只在王、李、尹三人间生效,王某不能因为还过内部约定中的10万元而撇清债务,他可以还清所有债务后向李、尹二人追偿。
在郭某借款,蔡、张二人担保一案中,显然蔡、张二人在签字时存在明显疏忽大意,在没有写明款项的空白纸上签字的行为等于埋下定时炸弹。即使正如他们所言,于、郭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串通欺诈他们,他们也没有证据对抗白纸黑字的借条。“担保期限至还款人还清止”的约定,在《担保法》中视为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于某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的意义就是与债务人相同的义务。
打好借条谨记“三要”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增多,办案法官总结称,过去,许多人碍于情面不打借条,或偿还债务后不及时销毁借条,觉得那是有损感情的事。现在,人们渐渐有了打借条的意识,但还不知道如何打才能既保证好借好还,又保证友情长存。我国《担保法》已对如何打借条作了诸多明细规定,群众应通过学习法律,避免不必要的争端。
法官提醒,打借条最重要的三件事一定要注意:借条要件一定要准确无误,包括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时间、还款期限、债务人、债权人签名;一定要搞清楚自己的角色,进而明确自己在债权债务中承担的责任。尤其是在多人签字的借条上,有债权人、债务人,还有担保人、见证人,如果是担保人,又分一般担保,或是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责任是与债务人有先后之分,而连带责任则与债务人承担并列还款义务,如果不明确注明,将依法视为约定不明;在还款的过程中,由于时间漫长,一旦发生情事变更,不要擅自修改借条,一定要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做出与事实相符的双方都认可的更新或修改。(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周爱省)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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