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29日 星期三

这份保险为啥不保“险”?

法官:违法违章行为害得保险成“废纸”,大家可一定要引以为戒

发布日期:2014-05-30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为保障职工的生活水平,让职工无后顾之忧,济南某纺织用品有限公司为包括郭志岭在内的56位员工投了意外伤害主险及附加医疗险保险,这给员工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2011年12月8日,郭志岭驾驶一辆无证二轮摩托车出行,不料,当行驶至商河县玉皇庙镇黄齐路时,与对向驶来的小轿车相撞,造成郭志岭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轿车车主陈社会弃车逃离现场。经查,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社会驾驶机动车超速、逆向行驶、肇事后弃车逃逸是引起事故的全部原因,确定陈社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志岭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郭志岭在济南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54433元。这笔大额医药费让郭志岭想起公司为自己投的保险。然而,让郭志岭意想不到的是,当他来到保险公司出具证明材料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告诉他,“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是免责条款,不能理赔。无奈之下,郭志岭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是否尽到说明义务
  庭审中,郭志岭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自己相关免责条款,而且自己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行为,也不属于附加医疗险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被告的拒赔行为无理。
  保险公司则主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情形属于附加医疗险条款第五条第二项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对此免责条款,被告已在保险条款中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黑体字提示,且投保人声明处,有投保联系人的签字及投保人济南某纺织用品有限公司的公章,证明该公司已尽到了提示及明确说明的义务。
  团体保险无须向本人尽明确说明义务
  承办此案的商河县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张菁介绍,“无证驾驶无牌车辆”的行为属于附加医疗险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该免责条款已明确记载于保险合同中。对于团体投保的保险,保险公司无须向被保险人本人一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只需对办理保险的公司联系人说明即可。因此,本案中投保联系人的签字及投保人济南某纺织用品有限公司的公章即可表明“提示说明义务”的完全履行,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理赔。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解析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保险公司的营销业务人员并未向投保人实际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这也要求每位公民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应主动了解合同中特别注意事项以及免责条款内容,同时应主动要求保险营销人员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在明确其内容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避免类似本案中出险不保情况的发生。
  法官提醒读者,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遵循各行各业的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否则,违法违章的危险行为,其带来的损失终究保险不保“险”,只能由自己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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